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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事法笔记第十六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5日

4.侵犯商业秘密罪
1)行为方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之一;
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如果以盗窃的方式盗窃他人技术成果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罚。
注意所列举之事项,并注意同盗窃罪之区别;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之区别在于对象不同,一个是商业秘密,一个是国家秘密;
本罪要求造成严重损失,没有后果不构成本罪。
对于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然后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注册商标的,应认定为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以一重罪论处。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1.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诈骗行为: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借用不算);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涉及以非法占有(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目的。
2.非法经营罪
以前以投机倒把罪一部分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另一部分则分入非法经营罪,注意所列之三种情形。 
(1)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之产品;如烟草,盐业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有关批证;
(3)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之行为。包括:I.在国家指定的外汇交易场所外买卖外汇之行为,情节严重;II.印制非法出版物(封建迷信、淫秽等等),但又不能以侵犯著作权罪或淫秽物品的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等的。
注意出版物可以定五个罪:淫秽物品,传播淫秽物品罪或出版淫秽物品罪,污辱少数民族,出版发行污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煽动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定煽动分裂国家罪,盗版,侵犯著权罪,前四个罪定不上时定非法经营罪(如李洪志的法轮功书籍)。III.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金额100万以上,IV.传销
3.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销售伪劣产品,此时为两个罪,处罚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此时虚假广告是手段。
区分:虚假广告罪是指对所经营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构成刑法第225条的虚假广告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应当属于刑法第221条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4.强迫交易罪
注意和敲诈勒索罪(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区别
基本上有交易的内容和形式,基本上等价有偿(如500定2000),只是强买强卖,定强迫交易罪;如火车站洗脸,5元一次,不洗就打;坐出租车,5元足够,但硬要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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