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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事法笔记第三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5日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一般要件和分类

1、  概念:法律规定的、决定行为是犯罪的、若干要件的总和

2、  一般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3、  犯罪构成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属于根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既遂犯实行犯或共犯中的实行犯

属于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定罪的:未完成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和共谋者

2)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属于法条知识,能够辨认即可。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减轻犯。

 再如:第234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而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犯。

(一)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犯罪客体的基本内容:

1、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在有些犯罪中,又有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分);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如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类十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反映了犯罪客体,是判断客体的基本素材。

(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只有危害行为是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而其它都是选择性的要素。

2、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之特征: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有意性(是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危害性(价值评价——对社会具有重大危害)。

3、危害行为的形式:作为与不作为(身体的动与静)。持有属于作为的范围。

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关于不作为(本质是不履行义务而构成的犯罪),从这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特征: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没有履行该义务

二是特定义务的来源: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值班医生、执勤消防队员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对自己监护下的精神病人,在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将弃婴抱回家中的人对该婴儿负有的扶养义务合同行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例如,使他人跌落水中有溺死的危险,即负有救护义务

1:甲乙二人为兄弟,甲为百万富翁,乙则很穷困。甲将其老母赶出家门,要其投靠弟弟乙。结果,母亲被冻死。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乙不构成遗弃罪。

2:甲乙二人为夫妻。一天,二人吵架(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乙称要上吊自杀。甲说,随你的便。乙当面上吊,甲将门一关,溜走了。结果乙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不作为的犯罪。 

3:甲乙二人为恋人,甲欲分手,乙不同意,并称:若分手,就死在甲面前。结果,乙当面自杀,甲扬长而去,乙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甲不构成犯罪。

三是种类:(1)纯正不作为犯,(2)不纯正不作为犯;

1)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犯),行为人构成法律专门规定的(实行行为本身)不作为犯,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常见的法定专门规定的不作为犯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③376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380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440  遗弃武器装备罪;441条遗失武器装备罪、11、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12、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13、其他渎职性犯罪,如私放罪犯、玩忽职守等。

2)不纯(真)正的不作为犯:一个人以不作为或消极的行为结果构成了一个通常以作为才能构成的犯罪行为

例如:杀人罪通常由杀人构成,若非此,则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例如,甲某将朋友3岁儿童乙某拐带回家收养,在回家途中,丢弃小孩在野外,导致其饿死;法院认定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甲某以(将所带儿童遗弃不管的)不作为行为,构成了刑法上不属于专门规定的不作为犯罪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杀人罪通常是作为才能构成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就构成故意杀人罪而言,甲某对儿童弃置不管的行为相对于积极的杀害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杀人行为)。再如,李某和女青年项某恋爱不久致项某怀孕。李某提出要跟项某分手,并要项某做流产手术。李某与项某争吵,争吵中,李某还用打火机扔打项某。项某感到绝望,走到走廊里,喝下了一瓶农药,又走进了李某房间。此时,李某不但没有及时去救人,反而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将房门锁上。李走后很长时间,项某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救治无效死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发现项某服毒后采取放任态度,将宿舍门锁上外出,致使项某在李某宿舍中得不到及时抢救而身亡,李某作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主观上希望并追求项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以解脱自己的负担,这与他不采取救助义务后造成项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

再如妇女遗弃私生子,希望人抱走,则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则为遗弃罪;若主观上希望小孩死亡,则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则为故意杀人罪。

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抗税罪

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例如,汽车司机在十字路口遇到红灯,仍然向前行使,导致行人死亡。从行使角度看是作为,从刹车角度看是不作为。如果能够肯定作为犯罪,就不必考察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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