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定的一罪
项目 |
结合犯 |
集合犯 |
含 义 |
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 |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 |
特 征 |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本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2)典型的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即:甲罪+乙罪=丙罪(新罪)。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为另一新罪后,失去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 (4)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另一新罪,是基于刑法则的明文规定,这是结合犯的法律特征。 |
一般认为,集合犯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常习犯。 集合犯具有恶习深、时间长、次数多、危害大的特点。 |
处 罚 |
按新罪一罪论处,但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型的结合犯。 |
一罪论处。 |
实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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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303 条所规定的“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属于营业犯。每次赌博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赌博罪,刑法将反复实施的赌博行为类型化为一个犯罪构成,故只成立一罪。 (2) 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可谓职业犯,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而反复从事行医活动。如果不是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则不成立本罪。 |
三、处断的一罪
项目 |
连续犯 |
吸收犯 |
牵连犯 |
含 义 |
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
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
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
特 征 |
(1) 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一般来说,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数次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概括的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只要有条件就实施特定犯罪的故意。 (2)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只实施一次行为的,不可能成立连续犯。我国刑法的规定,数次行为包括三种情况:①数次行为都独立构成犯罪;②数次行为都不独立构成犯罪;③数次行为中有的独立构成犯罪有的不独立构成犯罪。 (3) 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否具有连续性,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4)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触犯同一罪名,是指数次行为触犯同一具体罪名,而不包括触犯同类罪名的情况。 |
(1) 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如果只有一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可能成立吸收犯。 (2) 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如果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则不可能是吸收犯,而可能是连续犯。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通说认为,吸收犯的吸收关系有三种情况:①重行为吸收轻行为;②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③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
(1) 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 (2)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行为,而且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3) 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 |
处 罚 |
以一罪论处。 |
以一罪论处。 |
(1)从一重处罚。 (2)法律有特别的规定的:法定的一罪论或数罪并罚。 |
实 例 |
(1)刑法第153 条第3 款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 刑法第263条将“多次抢劫”规定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3)刑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行为人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里,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 |
(1)以伪造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 (2)盗窃财物(原因行为)后,为了销赃而伪造印章( 结果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