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种类 |
具体规定 | |
并 罚的数罪 |
刑法规定或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伤、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伤、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要以两罪数罪并罚。对此一般认为是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行为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
非并罚的数罪 |
1、貌似数罪,但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 |
(1)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即实质的一罪,一行为一罪)。 (2)结合犯、集合犯(即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 (3)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即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 (4)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 ▲注意: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也要数罪并罚。 |
2、刑法规定把一行为或一罪作为另一犯罪加重情节、不需数罪并罚的情况 |
(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罪的一个加重情形。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罪一罪定罪处罚。 (5)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按强迫卖淫罪一罪定罪处罚。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定罪处罚。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以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定罪处罚。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定罪处罚。 | |
3、刑法特别规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罪的情况 |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以盗窃罪论处。一般认为是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吸收犯,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认为是牵连犯。 (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属牵连犯。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一般认为是牵连犯。 (6)使用破坏性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认为是想象竞合犯。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认为是想象竞合犯。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认为是想象竞合犯。 (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数量较大构成使用假币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 |
4、刑法把数个有关联的独立的犯罪行为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只按照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
(1)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2)拐卖妇女儿童罪。 (3)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 (4)制造、动输、赎卖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罪。 (5)制作、复制、出版、赎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注意:选择的一罪在刑法中的规定还很多。对于选择的一罪通常按照行为特点确定罪名。 | |
5、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使用暴力殴打致使被拘禁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4)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5)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6)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7)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
6、刑法特别规定多次犯同种数罪作为加重情节的情况 |
(1)强迫多人卖淫或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一罪处罚。 (2)多次抢劫、多次强奸的,作为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条件。 (3)多次贪污未经外理的;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多次偷税、抗税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