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提要
罪数的 区分 |
区分罪数的意义 |
罪数(有的称罪数形态),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①有利于准确定罪;②有利于准确量刑。 |
区分罪数的标准 |
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什么?刑法理论有不同学说,在我国以犯罪构成作为罪数的标准是通说。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就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便是数罪。 | |
实质的 一罪 |
实质一罪,指一个行为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特征,而实质上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实为一罪的情形。包括:①继续犯;②想象竞合犯;③结果加重犯。 | |
法定的 一罪 |
法定的一罪,指数行为原本是独立的数罪,但刑法基于某种原因而将其合并为一罪的情况。包括:①结合犯;②集合犯。 | |
处断的 一罪 |
处断的一罪,也称为裁判的一罪,指数行为原本为数罪,但是由于数行为关系密切,刑法虽未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按一罪处理的情况。包括:①连续犯;②吸收犯;③牵连犯。 |
重点与难点
一、实质的一罪
项目 |
继续犯(持续犯) |
想象竞合犯(观念竞合犯) |
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犯) |
含 义 |
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约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
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形。 |
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
特 征 |
(1) 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注意与状态犯的区别); (2) 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个具体的社会关系,即犯罪行为始终针对同一对象; (4) 出于一个罪过(故意)。 |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了数个罪名(指刑法规定的不同种罪名)。一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这是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
处 罚 |
以一罪论处。 |
择一重罪论处(数罪并罚: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是个例外)。 |
以一罪处罚,以加重的法定刑量刑。 |
实 例 |
非法拘禁罪,被认为是典型的继续犯,即行为人从着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到恢复他人人身自由为止,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中。 |
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同时触犯了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 |
(1)故意伤害致死是其适例。 (2)强奸妇女致其重伤的,由于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犯。 ▲注意: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其重伤的,因为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故不是结果加重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