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刑事法专题三——犯罪构成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1日

重点与难点

 

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要点

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

基本性质

决定犯罪的性质。

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要件地位

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主要功能

犯罪的法定分类的基础和标准。

不是犯罪分类的标准。

可侵害性

在所有的犯罪中都会受到侵害。

不一定在所有的犯罪中都会受到侵害。

 

二、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要点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1)有体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包括积极活动与消积活动。思想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随而被排除犯罪之外;言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但发表言论则是一种身体活动,因而也是行为。

2)有意性: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无意识的举动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3)有害性: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侵犯或者威胁了社会关系的行为。正当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1)因果性,即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

2侵害性,即危害结果是表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受侵害的事实;

3客观性,即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而非可能的侵害;

4多样性,即危害结果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1)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定。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主要形式。作为不仅指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积极动作,还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质工具、利用动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实施的动作

2)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活动;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而且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1)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

2)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3)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成立不作为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特定义务的来源有: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符合上述条件,就具备了不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还有的犯罪既可由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认定应当慎重:与作为行为具有相当性。

 

危害结果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对某些犯罪来说,危害结果是构成要件,如过失犯罪。

2)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通常情况下,危害结果是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志。

3)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4)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