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
项目 |
类型 |
刑事责任 |
备注 |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
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不满14周岁的人) |
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
(1)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并且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行为人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是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刑事责任年龄应当从出生之日计算至行为之日而不是结果发生之日。 (2)犯罪行为有持续或连续状态,应从行为状态结束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来确定是否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对于跨年龄段的犯罪,应区别不同年龄段来确定该年龄段行为人应否负刑事责任。 (3)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首先考虑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其次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
(1)只对8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2)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不是具体罪名。 | ||
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6周岁的人) |
对任何犯罪都应承担刑事责任,为完全事责任能力人。 | ||
从宽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
(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 (2)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 ||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
精神病人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
(1)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只是一种消极判断。对于无责任能力的判断,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 (2)以行为时的精神状况为判断标准;犯罪的时候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的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
间歇性精神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醉酒的人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理论依据:原因上自由行为。 |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必须是又聋又哑的人。 |
四、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要点 |
直接故意 |
间接故意 |
认识因素 |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意志因素 |
希望(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 |
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 |
犯罪形态 |
存在犯罪预备、中止、未遂形态。 |
不存在犯罪预备等未完成形态。 |
犯罪情形 |
犯罪动机 → 犯罪目的→ 犯罪行为 |
间接故意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3种情况表现出来:①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②行为人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③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