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项目 |
认识因素 |
意志因素 | |
共同点 |
都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对危害结果有了认识。 |
行为人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认识到的危害行为都未予以约束或停止。 | |
不 同 点 |
间接故意 |
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认识更为肯定,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并未产生错误认识。 |
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对其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认识仅为可能性,不很肯定,而且对此种可能还产生了错误认识,行为人在主观上认为存在避免结果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根据。 |
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并相信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其本意的。 |
六、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构成 意外 事件 的条件 |
(1)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与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无罪过; (2)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其中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了其行为可能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行为人即使以全部力量、智慧也无法阻止、排除损害结果发生; (3)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及其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可能预见。 | |||
性 质 |
无罪过即无犯罪也无刑事责任的原则决定了意外事件不是犯罪,意外事件缺乏主观要件,不具备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也无刑事责任。 | |||
意外 事件 与疏 忽大 意的 过失 的 区别 |
未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
是否构成犯罪 |
是否负刑事责任 |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根据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客观情况,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有预见的义务,具有预见能力和预见条件,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 |
符合过失犯罪的要求,为过失犯罪的一种。 |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
意外事件 |
行为人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行为人当时的主观条件而根本不可能预见;行为人未能预见的原因并非出于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危害结果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 |
缺乏犯罪的主观条件,不构成犯罪。 |
无刑事责任。 |
七、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的区别
要点 |
犯意转化 |
另起犯意 |
本质特征 |
此罪转化为彼罪。 |
数行为,数犯意,数罪。 |
行为特征 |
行为人在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改变犯罪故意的情形:①预备阶段的此犯意转化为实行阶段的彼犯意;②实行犯罪阶级的犯意转化。 |
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因某原因出现,停止原犯罪行为而另起其他犯罪故意,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 |
司法处理 |
(1)预备阶段的犯意转化: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2)实行阶段的犯意转化:重罪犯意吸收轻罪犯意。 |
数罪并罚。 |
犯罪对象 |
针对同一被害对象。 |
并不一定针对同一被害对象。 |
犯罪客体 |
侵害同一或同类的犯罪客体。 |
往往侵害不同的犯罪客体。 |
实 例 |
甲在故意伤害乙过程中,改变犯意,意图致乙死亡而杀死乙。 |
甲欲强奸乙,却发现乙年老而另起犯意,对乙实施抢劫。 |
八、事实认识错误
项目 |
主要表现及举例 |
责任认定 |
行为性质认识错误 |
行为非法自认为合法。例:假想防卫。 |
过失犯罪或者无罪。 |
行为手段认识错误 |
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而误以为不会。例:误将砒霜当白糖给别人吃,导致他人死亡。 |
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
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因发生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例:原本想用砒霜毒死他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白糖。 |
犯罪未遂。 | |
所使用的手段根本不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行为人无知而认为该手段可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例:行为人认为盐水可以毒死人而使用其杀人。 |
不认为是犯罪。 | |
行为对象 认识错误 |
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权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例:黑夜里误将张三当作李四加以杀害。 |
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
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权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抽象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例:本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将枪支当作一般财物进行盗窃。 |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来具体认定。 | |
误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例:误将稻草人当作人加以杀害。 |
犯罪未遂。 | |
误将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例:误将人当作野兽加以杀害。 |
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 |
打击错误 |
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的受害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或行为差误)。例:甲举枪射击乙,因为枪法不准而击中了丙。 |
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
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的受害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抽象的事实错误中的打击错误)。例:甲举枪射击乙,因为枪法不准而击中了乙身边的牛。 |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来具体认定。 | |
因果关系错误 |
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 (1)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 (2)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第二个行为才是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
通常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