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解析】
如何认定养花专业户李某的行为?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但直接故意是行为人希望发生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不发生就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李某明知私拉电网对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明知的,但其仍然在自己的花房周围拉上了电网,并且未采取任何防止结果出现的措施,对出现电死人的结果应是一种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应认定为间接故意。
(四)事实认识错误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因此,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就可能影响故意。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
(1)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了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例如】
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做甲进行杀害。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本来,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行为人本欲杀甲,而客观上却杀害了乙,二者没有具体地相符合,行为人对甲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乙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但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论者也都认为,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因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所以,就这种对象错误而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2)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例如】
行为人举枪射击甲,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乙,导致乙死亡。
在一段时间内,我国刑法理论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发生认识错误为由否认其为认识错误的一种情况。其实,认识错误并不限于行为人主观上发生了错误,而是包括行为人的认识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一切情况。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认识(对甲射击)与客观情况(乙死亡)就是不一致的(通常所说的手段错误,如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或者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或者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可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实际上分别属于过失犯、未遂犯与不能犯的问题)。
关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由于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所以,在上例中,行为人对甲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乙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但是,由于具体的符合说存在诸多缺陷,刑法理论的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问题是,行为人本欲杀甲,但因为行为差误,同时导致甲与乙死亡的,应如何处理,根据法定符合说中的数故意说,行为人对甲与乙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当然,采取数故意说并不意味着成立数个故意杀人罪,因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应按想象竞合犯以一罪论处。
(3)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即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第一,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杀乙,使乙受伤,但乙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再如,甲为了使乙溺死而将乙推人井中,但井中没有水,乙摔死在井中。还如,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乙为了避免子弹打中自己而后退,结果坠人悬崖而死亡。要解决上述这些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问题,关键是要明确故意的成立所要求的对因果关系的认识,是一种什么程度的认识。
根据通说,只要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有认识即可,而不要求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有明确认识。所以,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换言之,指向同一结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过程的错误,在犯罪构成的评价上并不重要,因为既然行为人具有实现同一结果的故意,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也具有因果关系,就必须肯定行为人对现实所产生的结果具有故意,因而成立故意犯罪既遂。来源:考试大
第二,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行为),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第二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水中。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有多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犯,有人主张成立数罪。但以杀人的故意杀害了所要杀害的人,却成立杀人未遂,违反了社会的一般观念。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对于死亡持未必的故意(或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行为的客观事实完全相同,只因行为人是否误信结果发生,来决定是否将行为分割为两个行为,还缺乏理由。
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但这一学说有歪曲事实的嫌疑。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体,视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是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之内,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通常认为,在这种场合,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末中断,即仍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犯罪既遂论处。
第三,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再如,甲准备将乙的贵重物品搬至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贵重物品时,贵重物品从手中滑落而掉坏。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健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
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抽象的事实错误只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况:前者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例如,行为人本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将枪支当做一般财物进行盗窃。这种认识错误超出了犯罪构成的范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盗窃财物)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盗窃枪支)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后者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例如,行为人本欲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将乙身边价值近万元的宠物打死。同样,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杀人)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毁坏财物)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抽象的事实错误实际上存在两种类型:一是主观方面轻而客观方面重,即行为人本欲犯轻罪,客观上却是重罪的犯罪事实,本欲毁坏财物却杀了人就是如此。二是主观方面重而客观方面轻,即行为人本欲犯重罪,客观上却是轻罪的犯罪事实,本欲杀人却打死了宠物就是如此。
根据法定符合说,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详言之,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既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