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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一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9日
  二、贷款诈骗(编号067)考试大论坛

  (一)概 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采集者退散

  贷款诈骗罪的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客观要件

  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刑法列举了五种贷款诈骗的表现方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时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来源:www.examda.com

  贷款诈骗罪的数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数额在1万元以上。

  3、主观要件

  贷款诈骗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贷款诈骗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而是法定的目的犯。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根据《纪要》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源:www.examda.com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资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三)认 定

  1、单位贷款诈骗的处理

  关于贷款诈骗罪,刑法并未规定单位犯罪。那么,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呢?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既不能追究单位,也不能追究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就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并不妨碍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个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纪要》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案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应依此处理

  2、贷款诈骗与贷款欺诈的界限

  (1)贷款诈骗是指采用欺骗方法获取贷款并且占为已有,因而侵犯了金融机构对于贷款的财产所有权。考试大论坛

  (2)贷款欺诈,则是指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存在一些欺诈因素,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欺骗是否构成贷款获取的根本性原因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该罪包括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因此,贷款欺诈行为如果符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特征的,应以该罪论处

  3、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合法取得贷款以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者由于某种原因致使不能按时返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引起贷款纠纷。那么,这种贷款纠纷与贷款诈骗应当如何区分呢?对此,《纪要》指出:“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的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9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源:www.examda.com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注 意

  1、犯贷款诈骗罪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巨大,参照《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数额在5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2、犯贷款诈骗罪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参照《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数额在20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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