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 念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定,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保险诈骗罪的对象是保险金。这里的保险金,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金额。
2、客观要件。
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是违反保险法规定,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刑法列举了五种保险诈骗的表现方式: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这里的虚构保险标的,是指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虚构保险标的具体表现为:保险标的本身不存在、保险标的虽然存在,但是与实际保险物之间质量与数量不相符合。例如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合格的标的,或者故意增大保险标的的金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这里的编造虚假的原因,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编造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是指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从而获取更多的保险赔偿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 ,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里编造的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里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这里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是指投人身险的投保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保险诈骗罪的数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主 体。
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依据保险合同,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补偿损失或者领取保险金的人。
(3)受益人,是指由保险合同明确指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
4、主观要件。
保险诈骗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保险诈骗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保险诈骗的故意,既可能发生在投保之前,例如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也可能发生在投保之后,例如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
(三)认 定
1、罪 数。
(1)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里的前款第4项规定,是指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2)第5项规定,是指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行为人在实施上述保险诈骗行为时,可能采取爆炸、投毒、放火等方法制造财产保险事故,或者采取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方法制造人身保险事故,这一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它与诈骗保险金的目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系牵连犯。对此,刑法明文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2、共 犯。
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对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之所以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是因为这种虚假的证明文件在客观上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了便利条件,是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
3、保险诈骗罪的未遂。
我国刑法第198条对保险诈骗罪的未遂未作特别规定,而保险诈骗罪是数额犯,因而其未遂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不无疑问。为此,1998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未遂,犯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9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对单位的处罚
(1)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注 意
1、犯保险诈骗罪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解释》第8条的规定,是指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
2、犯保险诈骗罪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参照《解释》第8条的规定,是指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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