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 念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信用卡诈骗罪的对象是财物。
2、客观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特征是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这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罪的本质特征。这里的信用卡,根据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支付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刑法列举了四种信用卡诈骗的表现方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证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刑法对恶意透支作出了如下界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主观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信用卡诈骗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认 定
1、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区分。
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都涉及透支问题。这里的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因此,透支在实质上是银行给予客户的短期信贷。信用卡也具有这种透支功能,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以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的情况。因此,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进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凡是这种经银行批准,在规定额度内超支,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的,就属于善意透支。反之,就是恶意透支。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具有以下特征: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超过发卡银行允许透支的规定限额;
(3)超过发卡银行规定的透支期限;
(4)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凡是符合上述特征的,就应认定为恶意透支。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信用卡是一种信用支付凭证,盗窃信用卡,就等于取得了一定价值的货币使用权,因此其行为性质属于盗窃。但信用卡毕竟不能等同于现金,因此,要想实现对信用卡中现金的实际占有,尚须实施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如果本人盗窃信用卡,他人明知是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对他人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如果他人不知是盗窃的信用卡而冒名使用的,对他人则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3、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
骗领信用卡是指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领取信用卡,骗取发卡行的信用卡后进行透支消费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存在恶意透支,但这种恶意透支的持卡人是虚假的,即使该信用卡发生了巨额透支,银行也无从查证,更无法挽回经济损失,因而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是有所不同的。《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已经将这种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证的行为规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修正案(五)》第2条还将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补充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因此,这种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对此应当从一重处断。
(四)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注 意
1、犯信用卡诈骗罪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巨大,参照《解释》第7条的规定,是指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
2、犯信用卡诈骗罪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参照《解释》第7条,的规定,是指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