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2015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
第二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必须是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即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与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紧密相连,或者是使交通工具报废或严重毁损;行为人所破坏的还必须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尚未投入使用、正在修理中或者封存不用的交通工具,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