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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威胁到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传播、通讯方面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本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六、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一)概 念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七、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交通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交通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八、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电力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电力设备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电力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九、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则指由于过失造成易燃易爆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易燃易爆设备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易燃易爆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十、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