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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一)概念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后果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航空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所谓“航空人员”包括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如航空器上的驾驶员、机械员、领航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地勤维修人员、通讯人员等等;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一)概念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安全运营事故,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中与铁路安全运营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如火车司机、调度员、信号员、乘务员、搬道工、巡道工以及铁路运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等;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三、交通肇事罪(133条)
(一)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一)概念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一)概念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其直接责任人员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直接责任人员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