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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知识点复习二十五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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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一)概念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而仍然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一)概念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一)概念

  指依法配有枪支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将个人或者单位合法配有的枪支非法出租、出借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或者该出租、出借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管理的相关规定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将个人和单位的合法用枪出租、出借给他人及因该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合法配枪的个人和单位,不具备有合法配枪资格的个人和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一)概念

  指依法配有枪支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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