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审判的范围。
法国是按实质意义的标准来划分行政审判的范围的。该标准经过了几个阶段,由最初的国家债务人和公共权力行为标准到公务标准,再到目前多元标准。即除了公务标准外,还有公共权力标准,但公共权力标准观念范围扩大,新的公共权力标准认为只要不是适用私人相互间的一般法律制度的活动都属于公共权力的范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法律规则的性质标准,属于公法关系和适用规则的公务活动属于行政审判范围,属于私法关系和适用私法规则的公务活动属于司法审判范围;私人活动相似的标准,凡是和私人活动以及和私人情况相似的公务活动属于司法审判范围,否则属于行政审判范围。
第三,普通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
由于法国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是两套完全独立的司法系统,所以,行政机关作为具有双重身份的主体,当它依照私法规则实施私法行为时,其行为引发的争议由普通法院管辖。
1.私产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实施的私产管理行为通常情况下属于普通法院管辖,但下列情况例外:(1)行政机关制定私产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的行为;(2)私产上面所进行的公共工程和建造的公共建筑物所产生的损害,由于公共工程诉讼管辖权的特殊制度,受行政法院管辖;(3)私产管理所缔结的合同如果是行政合同,受行政法院管辖;(4)国有不动私产的出卖。
2.公务活动的私管理方式。私管理的行为和私管理的公务均由普通法院管辖。
3.普通法院司法审判保留事项。有关个人的身份的诉讼属于普通法院管辖,包括家庭地位、能力、住所、国籍、姓名、身份登记和身份证书的制作。例外情况是:外国法人的国籍诉讼,关于归化的行政决定,允许变更姓名的行政决定的诉讼属于行政法院管辖。行政主体侵害个人自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由普通法院管辖,但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除在暴力行为外普通法院不能判断,必须作为审判前提问题,由行政法院裁决。
关于私有财产权和人身权问题,判例表明,行政机关没有合法根据,或者违反合法程序而侵占私人不动产的行为,包括永久性的或暂时性侵占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严重地、明显地违反法律、损害公民的财产权和基本自由的执行行为,属于普通法院管辖。
此外,法律还特别规定了属于普通法院管辖的事项:如间接税,邮政运输,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运输工具的事故责任,发明专利证,市镇由于社会骚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军队驻扎、宿营、演习、射击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国家代替公立学校教员负担由于给学生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等等。
总之,从法国行政法的规定来看,它采取的是先排除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为的行为,对剩下的有关行政机关行为的诉讼又划分了行政法院管辖的范围和普通法院管辖的范围。行政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采取实质意义的标准进行划分,而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多用法律明确规定或判例形成。从实质意义的标准看,关于法国行政法院管辖的范围,有一些已经超过了形式意义上的行政机关行为的范围,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中的行政行为;私人行为中涉及公权力的行为也受行政法院管辖。
(二)美国司法审查的范围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1节规定了司法审查的范围,除法律排除司法审查及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不能进行司法审查外,其他行政行为均可接受司法审查。不能审查的行为只是例外,而且例外的情况越来越少。行政行为原则上都假定属于能够审查的行为,这个原则称为可以审查的假定。除例外情况外,一切行政行为都可以接受司法审查,无须法律明文规定。在法律有规定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在法律无规定时,进行非法定审查。
第一,成文法规定的排除司法审查
1、明文排除。国会有权在不违背宪法规定的限度内,在法律中规定对某一事项排除司法审查。国会为了确保达到排除审查的目的,往往在最终条款后加上禁止司法审查的明白规定,当然,此类规定必须是明白确定的,不确定的词句往往不发生排除的效果。法院从行政行为可以受审查的假定出发,对排除条款采取严格解释。同时,对国会法律明白禁止司法审查的规定,法院也会限制性解释为:部分禁止或某方面禁止,而不是表示全部禁止。当然,涉及到宪法的问题,更不能禁止审查。然而,法律有时不采取禁止性规定,而采取限制审查的时间、方式、理由的办法作限制性规定。通常法律中规定行政机关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这样的词语,往往不会发生排除司法审查的效果。特别是当行政决定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时,法院不会放弃司法审查的职责。美国法院认为,所谓最终的决定是指行政程序的最终而言,即行政决定不能再依行政程序改变,不包括司法程序在内。此外,法律规定对某个问题不能进行审查,不能认为和该问题有关的附带问题也不能进行审查。
2.默示排除。默示的排除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禁止司法审查,但是法院根据这个法律所要达到的目标,法律的整个体制,立法精神,立法过程,认为这个法律在某方面排除司法审查。美国法院对于明文规定排除司法审查的法律已经采取非常严峻的态度,对于默示的排除司法审查更难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