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法产生的标志是什么?
(1)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这次革命胜利了,但实行妥协。革命虽然赶走詹姆斯二世(往德);但接回女玛丽、婿威廉(荷兰执政)为国王。形成君主立宪,资与封建的联合专政。历史上也称“光荣革命”。
(A)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利权法案》,权力分离,但不太明确:
立法权独立。规定: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废止法律、或停止法律的实施;
国会自由选举产生;议员有辩论、议事自由,国王不得伟讯和干预。
国王权力受限制: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设法院;不得征税、征兵和扩军。
(B)1690年[英]洛克《政府论》总结,也反映了两权分离的思想:
主张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外交权;议会掌立法权;国王掌执行、外交权,也可参与立法。
结论:至多是行政法的萌芽。
(2)1787年美国宪法:
有了成熟的理论准备:1748年[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提出三权分立:立法权、行政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司法权(有关民事法事项的行政权力);由三个机关行使,互相牵制,权力对抗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形成了三权分立宪政体制:宪法规定:立法权由参众两院国会掌握。
行政权属于总统。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
这是行政法产生直接基础;此后,才形成专门规范行政权的法律部门。
(但英、美早期不承认有行政法)
(3)法国建立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制度:(称法国是“行政法之母国”)
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制度,经百年发展:
1799年成立国家参事院,是国家元首的咨询性机构;
1872年改建最高行政法院,受理上诉案件,行使“委托审判权”。
1899年才正式受理行政案件,完成行政诉讼制度的构建。
从时间上,比美国宪法迟。1872年成立行政法院,行政诉讼才是刍形(时间迟近90年)
1899年,才形成正式行政诉讼制度(时间迟110多年)
从内容上,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只是行政法的一部分;
至多是行政诉讼法之“母”。
英学者认为:“无论如何,绝不应该认为欧洲大陆行政法的重点在于诉讼程序。有无司法诉讼规则仅构成行政法的一小部分,大部分行政法律涉及的是行政机构的组织和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