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还发生刺杀总统,菲尔德、肯尼迪等
始于英美国家。
英国,原官员均为国王臣仆,恩赐官职制;
议会竞选――成立政党――职位许诺,成分脏――降低效能
1805年,设财政部常务次官。后形成政务官与事务官,前与选举者共进退;后稳定。
1855年始,事务官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原则。
美国于1853年至1855年,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成立三人考试委员会。
1884年《文官制度法》,设文官委员会,主管考试录用、待遇、培训和退休事。
公务员制度后为其他国家采用。
4,行政程序法典化趋势
行政程序,实际上人们很早就认识了。
1791年、1868年美国两次修正宪法(第5、14条)都规定正当程序原则。
英国在资本之前形成的“自然公正”原则中就有了正当程序的涵义:
公民受到不利处理,有申辩权利,或称听取不同意见;
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等。(主要适用于司法程序)。
但在早期尚未引入行政法领域,后来也只是在实体法中作些程序规定;没有专门的程序法。
20世纪后,为防止行政职权的滥用,发现通过立法的事前规范不够;通过行政诉讼的事后监督也不够,还要从事中监督,这就是要从办事程序中进行防范。行政程序法由此引起重视。
行政程序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公开制度和告知制度等。
行政程序形式:有单项程序规定,也有法典化程序法文件。
到19世纪末,开始制定系统的程序法典。
最早的一批是:1884年德国《巴登邦行政程序法》
1889年西班牙《行政手续法》
1925年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
二次大战后,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影响最大;
此后,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日本、瑞士、法、英等成了趋势。
目前实行法治国家,一般都制定行政程序法典。
我国正在拟制,先制定单行程序法文件。
5,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
在20世纪前,没有国家赔偿制度。
英国的法律原理中,“国王不能为非”,不可能授权仆人去侵权,赔偿由行为承担。
西方国家奉行“主权豁免”(即国家是主权者,主权者的特征是对一切人无条件地发布命令,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到行政国家时代,侵权多了,矛盾突出。
大陆法系国家首先放弃国家豁免权:
1873年法国权限争议法庭审判“布朗戈案件”中承认国家赔偿责任。
(教材序P6――原告布朗戈女几被法国某省国营烟草公司汽车撞伤;布氏依《法国民法典》诉省长,求偿。权限争议法庭判决:“因国家在公务中雇用的人员对私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而加在国家身上的责任,不应受在民法典为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间关系而确立的原则所支配”;“这种责任有其特殊的规则,依公务的需要和调整国家权力与私权利的必要而变化”。(这实际上承认国家赔偿璀责任)
1909年德国(普鲁士)通过《国家责任法》规定:公务员因执行公务所生的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1919通过的《宪法》(魏玛)第131条规定:“官吏行使所受委托之公权时,对于第三者违反其职务上义务,其责任应该由该官吏所服役之国家及政治机关担负,不得起诉官吏”。
英美法系国家较迟。美国到1946年才制定《联邦侵权求偿法》;
英国到1947年制定《王权诉讼法》也规定了严格的赔偿条件。
现代各法治国家基本上都制定了国家赔偿的法律。成为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