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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讲义(第二章)历史发展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2日

进入垄断资本时代,危机频发,需要政府干预;立法也不可能细密。
承认行政裁量,认为这与法治精神并不冲突,主要是对裁量权限制。
限制裁量权,主要不是靠制定法,而是靠法的精神和原则(合理原则);
主要的不是靠实体法,而是靠程序法。
B,从警察行政到行政国家到有限政府
在自由资本时代,国家管理实行放任政策,“管事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国家主要任务是管国防、外交、治安、税收和邮政。一名守法的公民“除了邮局和警察以外”,一生中几乎没有意识到政府存在。
到垄断资本时代,需要政府广泛干预社会,行政职能扩大,涉及各个领域;人“从生到死”;权力从行政权到立法权和司法权都侵润,“管的越多政府是越好的政府”。政府“无所不能”;什么事都让政府做,政府什么事都做,成为“行政国家”。
二次大战后,行政国家负面影响突出了。对民主权利的限制和威胁;政府的腐败现象增加了;国家机构和人员膨胀,管理效能低下,官僚主义严重。
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减少干预;发展社会自治;让国家少管闲,有限政府。
C,从管理行政到服务行政
传统的行政是一种管理,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强制和命令。最常用的是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体现出以管理主体为中心、以行政权运行为中心,管理需要为中心。公民成了客体,被动地位,管理的对象。
二次大战后,民主发展,要求以公民为中心,行政要以服务为要旨。因此,行政中的强制命令性要减弱,民主和协商要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管理上的听证,公示制度发展,形成服务行政。
(4)从内容上研究行政法的发展:
1,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最早发生于法国。
(A)原因:法国大革命前,法国巴黎高等法院就为封建贵族把持,反对资产阶级改革。
1789年大革命胜利后,议会首先是限制法院职权,防止法院干预行政:
1789年议会通过《人权宣言》,承认三权分立原则。
1790年通过《法院组织法》,排除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1791年通过《宪法》,正式形成三权分立宪政体制。
(B)过程:1799年,为解决行政纠纷,成立中央参事院和省参事院(咨询性)
1872年,改称行政法院,法律授权受理上诉行政案件
先经部长审核(部长法官制)
1899年,开始直接受理行政案件。
(C)特点:法国的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开,互不隶属;行政案件属行政法院管辖。
行政法院属于行政系统,受行政牵制。
(D)影响:被大陆法系国家接受。
德国,不同的是行政法院属于司法体系,不受行政干预。
日本也接受,但在二战后,按美国方式,二院合并,但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奥地利1875年10月22日就通过《行政法院法》;1934年被解散,1945年后重建。
英美法系,没有接受行政法院制度。
原因有:英国议会与普通法院联手,反对国王操纵法院和行政案;
载雪的主张,认为诉讼案都应由普通法院管辖。
现状是成立相当多的行政裁判所,但没有终决权。
2,委任立法制度的形成
原因:行政事务广泛性,行政职能扩张性,对法制的巨大需要;
立法机关的局限性:立法时间限制;管理技术知识不足。
特点:以授权为据;与授权机关所立之法有同等效力。
英国:1834年,英议会通过《济贫法》,就授权济贫执行官。 
1926年,英国通过《大臣改革法》,内阁实际上成了立法机关的一个委员会。
美国:1887年,美国通过《州际贸易法》,授权州际贸委会依该法制定有法律效力文件。
后授权其他委员会,动力、电报、劳动关系等。(特点是授权特别行政管制机构)
1939年二战前,也开始授权总统。
结果:一是行政机关的立法数量大大超过立法机关所立之法。
三权分立理论和宪政制度是否产生动摇?
也为其他国家所采用,成为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3,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原因:由于政党分脏制度―――行政队伍不稳;内部矛盾发展;行政效能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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