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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讲义(第三章)基本原则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2日

第三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

关于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说明一:学界认识很不一致(多达27个,目前还有10多个)

如:行政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职权法定原则(越权无效原则), 公民权益保障原则,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理原则,行政效率原则,责任原则,救济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

(这是难免的,人为概括)

说明二:为统一认识,按基本原则内涵,形成过三个基本标准:

A,在行政法规范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最高性):

所有行政法规范和具体原则,都必须服从、不得抵触;

对所有的行政法规范的制定和实施15,都具有指导意义。

因此必须居于最高地位。

B,在行政法部门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普遍性):

是行政法规范的灵魂;贯彻于全部行政规范

指导全部行政法规范的实施。

只能适用于某方面、某部分行政法规的制定及实施的,不是基本原则。

C,仅适用于行政法部门(特殊性):

只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能是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

对其他法律部门的部分规范可以具有指导意义,如刑法;但无全面指导意义。

按姜教材说:1,行政法治原则。含依法行政;控制裁量权;违法侵权要承担责任。

2,行政公正原则。含不偏私、不歧视、不专断、不单方接触,不自做自己的法官。

3,行政公开原则。含法与政策公开,执法行为公开,信息情报公开;

4,行政效率原则。守程序时限,机构精干,注重成本效益。
为什么主张这些原则?这些原则是否符合三条标准?是否组成基本原则系统?

应有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公民权益保障原则

1,主要理由:

行政法的产生,是以三权分立和民主政治为基础。后者决定了前者的产生、价值取向。

A,民主政治的核心是人民主权。

近现代民主政治基本观点:

一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也来源于人民权利。(权力来源于权利)

二是:每个人的权利与生俱有的(“天赋”)自然权利,不可转让,也不可侵犯;

三是:但不可能人人各自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

人民把权力委托国家机关行使,(契约),目的为更好地保护自己权益;

否则,人民可以收回这个权力,通过选举另行委托(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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