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二:法律没有必要作出规定,由行政机关自行裁量。
例如,中小学生划片上学;重点中学招生;
因此,无法律规范,行政主体仍可以行使职权实施管理,
但由此形成的是行政事实关系;而非行政法律关系。
何谓行政事实关系
行政事实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也是行政关系)
是一种不规范、不统一、不明确、不稳定的行政关系;
缺陷是不能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
由此得出两个结论:
一是行政法律关系很重要。凡需要法律保护的关系,都应该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二是行政关系范围广泛,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事实关系。
问题二:许多行政主体的职权是由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或者是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行政主体只要行使法定职权的,所产生的关系都是行政法律关系?
这涉及行政法规范程度问题。
理由是:法定职权就意味着法定关系(如税务机关征税权,收税与纳税之间都是行政法关系)
如果法定职权还不够,还要由法律规范职权如何行使,那就要包括职权行使范围、方式、具体程序,可能很多行政法律关系都会变成事实关系。
反对理由是: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现实的法律关系;
单由法定职权,还不能明确对什么事、什么人可以行使什么样的职权,还不足以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例如:税务机关有征税权,还要明确税种、征税对象、税率,才形成征税法关系。
法律当然不必细化至何时收税、用什么方式收税。
因此,行政法规范具体到何种程度,才足以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仍需要研究。
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
通常认为有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A,主体要素(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
何谓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义务的承担者;
行政管理双方都是权利义务(如处罚,处罚权与辩护权;说明义务与接受义务),
因此,征税和纳税双方都是主体。
主体有哪些?
内部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共同主体如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行政人员(公务员,法律授权组织中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原则上包括:行政机关托组织或个人
外部行政法主体:――相对人
监督主体
综合:行政主体、行政人员(公务员)、相对人、监督主体。(国外有国家主体说)
问题一: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不同。
性质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与管理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