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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讲义(第四章)行政法律关系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2日

第四章 行政法律关系
为什么要研究行政法律关系?
案例一:一乡派出所所长与村支书要好。应支书要求,派员强制某村民交提留款;不交,牵走10只羊,拍买1000元,代缴。该村民告谁?可以要求谁赔偿?
(按最高院解释第20条第三款,由所赔偿)
这就是研究行政法律关系的意义,为明确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本章需要了解二个问题:
1,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明确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应该把握三个方面内容:
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定义;
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
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实例:
1,某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秩序的某当事人处以3天行政拘留。
2,税务机关对不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增收滞纳金若干元。
说明:这是行政法律关系;
一,这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关系;(是法定关系)
二,这是适用法律而产生的一种关系(是现实关系,不是抽象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定义
定义(见教材P57)――目前学界定义基本一致。
定义要点:
A,要有行政法规范的存在
行政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法调整为前提;是行政法规范或调整的结果。
(没有法律规定的,就没有行政法律关系)
上例:有税法规定,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B,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
法律件和法律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不按期交纳税款的行为。
一是法律事件(指自然事项)
案例:97年北京顺义张喜庄一果树被风刮倒,压断电线,漏电;一民工触电身亡。树主、村委民事责任;电力公司行政责任。
(也有社会事件,是社会变革,突破现实制度规范;不是引起产生后果,因为原行政法规范已不再适用;只能是立即变更或消灭现行德政法律关系,是变更消灭的条件。)
二是法律行为。人的行为。
C,是行政主体适用行政法规范于相对人而产生的
单有行政法规范,还只是抽象的法律关系,不是现实的行政法律关系;
单有法律事实发生,也仍然不会发生现实的行政法律关系;
一般教材只讲到,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含事件、行为)
必须强调:只有适用,才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不予适用,仍然不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该罚而不罚)
总结: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规定了的一种关系;
是行政法规范适用于特定的人和事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因此,行政法律关系是特定关系,不得任意转移。
问题一:没有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所产生的关系是否行政法律关系?
案例:1999年10月24日《今日说法》,私人侦探事务所的注册案。
探讨:法律未必都对所有行政管理问题作出规定。
原因一:有的需要法律作出规定,但缺乏经验或尚未立法,暂时没有规定;
例如,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礼品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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