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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讲义(第四章)行政法律关系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2日

关系不同:双方与单方。
(二者相同点: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
问题二:行政法关系双方主体是特定的。
因为,是行政主体适用法律于特定的人和事;(特定纳税人)
双方法律关系有法定性,恒定性。导致复议关系和诉讼关系的不同地位。
问题三:行政人员与相对人之间不是一对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可以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通过行政人员(具体实施管理),但行政人员与相对人之间无行政法律关系;
二者之间是一种行政事实关系。
B,内容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是双方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关系,形成法律关系关系)
内容特点:(教材P62)
法定性――不能选择、转让;
是规范的、统一的,――不得任意作为。
如:征税上的法律关系。
对应性――即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义务的对应
决定了行政主体职权与职责的重合性
决定了权利义务的不可随意转让和处分。
不对等性――原因:权力与权利关系(一说,但权力法律化了,未必比公民权更优先)
国家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另说,代表国家可,代表社会公益未必)
也是管理效率、权威的需要
表现:单方面决定权――不以另一方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不是不听相对人意见)
命令与服从关系――否则引起强制、处罚。
意义:导致救济、申诉制度
(对不对等性或单方面性的不同看法:
一,对不对等性的意思理解不尽相同:
一说:行政主体对权利义务的设定具有单方性(设定权的单方性);
可以具体规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许可、处罚;
二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形成权的单方性)
因行政行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三说:行政主体有独立意思表示能力,且有法律效力(处分权的单方性)
不以对方同意为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行政法律关系都有单方性?
单方性,以双方不一致为前提,如果一致的,没有单方性的意义。
凡是双方一致意见的,就没有单方性。
行政主体在双方意志不一致时,单方面决定;
单方性只能存在于裁量性的权利义务中
(拘束行为,没有裁量权,也就没有单方性)
(只在可自由裁量幅度内,才可以依法单方决定)
C,客体要素(权利义务指向的标的)
举例:罚款――款项是处罚权的标的,受罚义务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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