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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讲义第二编(一)行政法主体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2日

2001年4月5日《关于确定社区就业工作重点联系城市的通知》
一类:对外行政主体(也含对内的主体)
主要有: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各级政府派出机关。(对外行使职权)
(各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的机构,一般不是行政主体);
说明二:(被)派出机关与(被)派出机构的区别?
被派出机关,如省派行政公署,区设街道办,县设区公所;
被派出机构,如监察部、局派驻各单位的监察机构;税务所、派出所、工商所。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
(A)派出机关不同:被派出机关是由县以上各级政府派出;
被派出机构是由政府部门派出的。
(B)设立的依据不同:被派出机关依据组织法设立;
被派出机构依其他法律设立。
《派出所组织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条例》
(C)职权不同:被派出机关代表本级政府;实际上是行使本级政府的职权;
被派出机构,受委托管理某方面工作,行使部门职权。
(D)法律地位不同:被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相当于工作部门)
被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经法律授权才有)
需要研究的问题:(机构改革与法律制度)
问题一:市管县后,市是一级政府,是否兼具派出机关身份?
这个问题,目前没有引起注意。
明确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
(1)作为省政府派出机关,不是行使市政府的管理权,而是行使省政府的职权。
(二者现似乎没有区别)
对所带县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是对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不受本级人大监督,也不对本级人大负责;
(2)现在实际上是一级政府(本级人大代表由各县产生)
增加了一个行政层级;
按照82年宪法第30条规定:地方政府一般分三级(只有民族自治地方有四级):
省、自治区下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属于省辖)
县下分: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下分:区、县。
(3)市是一级政府,市下分县(宪法规定,限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
现在又兴县变市,成了市下设市;现在有普遍化趋势;
这导致一个行政区划的混淆,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问题二:镇政府能设立街道办吗?
原来,镇与乡是有区别的。镇是指小城镇,不含村庄;
现在,许多乡也改镇,于是镇也管村,人口扩大。
淅江有镇属“街道办事处”。
第一,没有宪法和法律依据(合理不合法,不合法的有效吗?)
第二,为提供法律依据,浙江省出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
(10万人以上镇可设办事处;下设10个机构)
(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规定国家机构)
问题三:市、县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开发区管委会应该是派出机关。
但也没有法律依据:
按组织法规定:市政府不能设立派出机关;
县政府可以设立区公所这种派出机关。
有的说,可以改革(但问题在于,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也可以说,我们的宪法和组织法规定,还有缺陷,没有留下灵活余地。
问题四:设立临时性机构问题
这一直是政府改革中的一个难题。
(1)各级政府自行组建临时性机构。
组织法规定,设置工作部门,得由本级政府报请上级政府批准;
临时性机构不是工作部门,如何设置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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