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行政法主体
说明一:行政法律关系,有三个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A,主体: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
B,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义务的承担者;
行政法律关系双方,都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都是行政法主体。
C,行政法主体有哪些?
内部行政法主体:――行政管理者:
A,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合称行政主体)
B,公务员,授权组织中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合称公务人员、行政人员、行政工作人员)
C,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外部行政法主体:――被管理者(又称行政相对人):
A,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B,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在华组织;
-------监督行政管理者的主体(也称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
(作为监督者,上级行政机关、专门监督机关)
本编,主要讲三种行政法主体:
一是行政主体;
二是公务员(在行政人员中具有代表性);
三是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主体
说明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不同(一是行政管理主体;一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种。
说明二:为什么使用行政主体名称?
过去,一般只讲行政机关;
目前,法律上一般只用行政机关(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为什么不用行政机关?――有双重身份;
A,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行政主体(如在民事案中)
只是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才是行政主体。
B,非行政机关经授权也是行政主体。
(如,市、县邮电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高校)
行政主体可以被赋予广泛的内涵,包涵上述二者,又避免缺陷。
异议:扩大行政主体的内涵
一说:行政主体应扩大到公共组织――公共社团、学校、邮电、自来水、公共设施组织。因为,它们实际上行使一种公共权力,应由公法约束。
案例:天津大雾造成京福高速公路车祸,一死数伤。司机赔偿6万元;司机向谁求偿?高速公路公司说,无关闭权;天津市公路管理局说,关闭没有法律依据。
二说:国家也应该是一个行政主体
依据,西方国家,法、德,日,行政主体范围都很宽,都包括国家。
(1)行政主体的资格要件
目前一般认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两个资格要件
A,依法获得行政职权(几种来源,组织法规定的,授权的;当然也有委托的);
一说:享有、拥有行政职权(涉及权力的所有者和行使者)
B,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处理行政事务,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与行政委托组织的主要区别。
关于行政主体的资格要件,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中给予明确限制。
说明一:所谓用自己的名义,即在行使职权,作出行政决定的文书上署名和盖章的。
(这是形式上的要件)
如果需要上级机关批准和盖章的,还不是以自己名义,不是行政主体。
1999年最高院解释第19条: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的署名机关为被告。(署名者为行政主体。共同署名为共同主体)
(署名,不对外的;是监督把关,不是行政主体)
例如:86《药品管理法》规定:办药厂,须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又如:84国务院《烟草专卖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考烟、雪茄烟的出厂、调拨、批发和零售价格,由省级烟草公司审核后,报烟草总公司审批”。
说明二:能够以自己名义,必须是有法律规定为依据而能够用自己名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