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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讲义第二编(一)行政法主体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2日

(现在,国家部门实际上都给予认同)
(2)各种临时性机构往往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现在诉讼制度上已经给予限制:
最高法院1999年解释第21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应视为委托。
(实际上,这是对临时性机构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否定)
B,关于授权组织。
指因获得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有行政机构、企业、事业和社团等)
说明一:谁可以授权?
通常指法律、法规授权。例如:《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第15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17条。
规章可授权?
最高院1999年解释第20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应该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意思是: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可以成为主体,并为被告)
林业部《关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规定》: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内秩序,林区可设检查站,对进出车辆检查。
说明二:如何授权?
一是直接授权。由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规定,直接授予某种职权;
例如,84《专利法》第43条;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不服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商标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案)
86《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乡镇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元以下罚款。
二是间接授权。允许行政机关给予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为据)
例如,1990国务院《邮电法实施细则》;“市、县邮电局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该地区有邮电工作。”
最高法院1999年解释第21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应视为委托。
(意思是,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为据的,可以授权)
但这两种授权有区别:
一是所授权权限来源不同:
法的授权-----可以是创设性授权,调整性授权。
行政机关授权-----只能授予自己行使的部分职权。
二,授权主体不同(前者有多种机关,后者只行政机关)
(许多教材把法律、法规授权称行政授权,不妥)
说明三:授权限制:
A,限于组织。
一般限于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全民制企业,大公司;事业单位)。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实施德政处罚。
授权私营或个体组织,不合法理。
B,不授权个人(但可授权职务:授权总理、政府首长领导审计、监察部门)
有的职务,本身就是一种行政主体,如台湾称行政首长是官署。
权利不以个人名义行使;个人难以承担法律责任。
说明四:授权组织与委托组织的区别
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必要时将自己的部分职权委托给一定的组织和个人行使。
例如,委托某工程队强制撤除违章违章建筑。
税务机关委托各单位财务人员收缴个人所得税款。
下级行政机关承办上级交给予的事项,这也是一种委托。
委托是一种代理。行政机关委托办理行政事务,称行政委托。
委托的特点:
A,委托的后果。没有转移职权和职责,这是与授权不同的。
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不以自己名义,也不承担责任。
B,委托形式。可以书面、口头委托,这与授权也不同。
对于上下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或机构来说,一般不必征得同意。
对于其他组织的委托,一般要征得同意或协商一致。
C,委托的实施,受委托组织只能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处理公务,不得再行委托。
D,有的委托还必须有法律依据。
例如,《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自己的定权限内把处罚权委托给符合 法条件的组织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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