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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程序及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8日

二、受理

法院应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已经申请复议,在复议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又起诉的,法院不受理

起诉期限迟延的处理:

a.顺延:不可抗力的,从原因消除之日起10日内申请延期、法院审查批准。

b.不计入期限内:被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且不能委托代理人的。

复议与诉讼的竞合:

a.既申请复议又提起诉讼:先受理原则。

b.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

c.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d.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又起诉的:如果原来的案件没有复议前置,则可以起诉,但相对人提出复议又撤回复议申请的期间不予排除。

e.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审判依据

[重点法条]

第52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53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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