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程序及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8日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四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判决、裁定确有错误:(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1、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各级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2)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3)上级检察院和最高检察院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具体权限是:(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再审。

《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2、 审理:原为一审的,由一审法院审理;原为二审的,由二审法院审理;原为一审,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当事人不得上诉。

提起再审程序的程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外,只能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例题:

1、王某对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其诉该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所作的判决不服,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下列论述正确的是哪些?

A.王某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B.王某有权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C.王某有权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D.王某有权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CD[分 析]提起再审程序的程序。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见《行政诉讼法》第62条。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