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程序及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8日

例题:

1、王某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向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撤销处罚决定;并责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又作出新的处罚,王某仍然不服,王某可( )。

A.再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如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改变其处罚决定,王某仍不服,则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B.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C. 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D.必须经再次复议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AC

[分 析]

参见《行政诉讼法》 第37条 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哪些条件?

A.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D.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ABCD

例题: 

刘立因殴打白飞受到公安局处罚,公安局鉴定白飞为轻微伤。白飞认为自己是重伤,以公安局对刘立处罚过轻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诉讼期间对白飞的伤势重新鉴定,结论为轻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维持公安局对刘立的原处罚决定

B.直接变更公安局对刘立的处罚决定

C. 中止审理此案,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

D.撤销公安局处罚决定。

B[分 析]

见《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变更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仅限于行政处罚领域,因此,本案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变更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给予刘立一个较重的处罚就完事了。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