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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程序及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8日

需引起注意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有些同志据此对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罚拿不定主意,这是不必要的,因为本题中已经说刘立受到公安局处罚,因而就可以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1、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唯一组织形式

有两种组成方式:一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一是全由审判员组成

2、提交答辩状: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同时行政机关必须提交证据

二、庭审程序

1、庭审方式:(1)采取言词审理

(2)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3)不适用调解,不得以调解书方式结案。但行政赔偿和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

2、审理期限: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一审需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

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

排除方法: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1、 上诉:当事人启动

2、 审理方式:一般为书面审理

(一)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应开庭审理;

(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开庭审理。

3、 审理对象:全面审理。包括一审裁判和具体行政行为都要审查。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4、 审理期限:2个月,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二审期间,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5、二审对原审遗漏问题的处理:

(一)原审遗漏了诉讼请求和当事人的,发回重审。当事人包括被告,第三人。

(二)原审遗漏了行政赔偿请求:

(1)请求不合理: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2)请求合理: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先调解,不成通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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