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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七章行政处罚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2日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1)地域管辖: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指定管辖:原则上由最先查处地管辖 
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是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也就是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它是将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形式、具体方法等运用到各种具体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活动 
(1)责令改正:本身不是行政处罚 
(2)重复处罚:“一事不再罚” 
 注意:1)这里的“罚”是指罚款 
2)“一事”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 :根据“责令改正”来确定是否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 
3)不再罚的情况:①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不得再次处罚;②同一事实,不同的行政机关基于不同的理由,可同时处罚,但不得同时处以罚款 
例如:客车超载,经第一检查站,处罚;后超载继续行驶,经第二检查站,又处罚。 
理解:超载至第一检查站是一行为,由第一检查站至第二检查站之间,是另一违法行为。因此,不能算一事再罚。 
走私船被罚款,能否再吊销驾驶执照?可以,不属于同一种类处罚,不是一事再罚。 
(3)裁量情节 
不予处罚的情节: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c.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相关规定: 
a.  行政处罚应告知当事人的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b.  证据保全: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干扰:封存提存 
(4)处罚的折抵: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折抵 
①行政拘留折抵刑期;②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5)追究时效: 
①原则上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这里的“发现”是指发现违法行为。 
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为6个月、海关法规定为3年。 
③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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