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指责而引起的行政案件。这种案件的形成条件:
1、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保护申请;但是行政机关已经通过其他途径知道有关情况时,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保护的申请,都不是案件形成的条件。
2、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
3、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
一般情况下,公民要求行政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履行保护法定职责,属于保护请求不合法不属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但是,下列情况例外:
1、对具有应急职责的行政机关而言,工作人员实际上随时处于待命上岗状态,如公安民警等。
2、任何行政工作人员,无论是在工作时间之内或者之外,只要身着标志其身份的国家行政机关致富,其就是代表着国家行政机关并处于在岗状态,对公民要求履行保护职责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都属于职责行为。
【抚恤金案件】
抚恤金应有广义理解包括伤残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福利金和救济金等。
原告和被告具有特定性,原告只能是享受抚恤金等的公民个人;被告只能是依法具有发放抚恤金等专项职责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不按法定标准发放抚恤金,扣减抚恤金;不按期限发放抚恤金。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主要是指三乱,乱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情形。乱摊派、乱收费属于行政征收案件。违法要求履行的义务可能是财产义务,也可能是行为义务。
1、法律、法规没有设定义务,但行政机关要求公民履行义务。
2、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履行义务。如收费不出具法定的收据。
【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1、行政裁决案件:人身侵权赔偿裁决;征收补偿裁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裁决;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权属裁决。
2、行政确认案件:身份确认如身份证姓名确认;法律关系确认,婚姻登记;法律事实确认,文物保护单位的确认;资格确认,如学历证明,学位证书等。
3、行政检查案件,行政机关为了督促公民遵纪守法,而了解有关情况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时,公民可以起诉。
4、行政合同案件。当事人对行政合同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起诉。主要情形有:合同约定行政机关实施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按照合同条款行使监督权、处罚权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变更、终止或者废除行政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案件】
具体而言:法律法规是指除行政诉讼法之外的其他各种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还包括司法解释和WTO等国际条约。其他一词首先意味着这类案件是行政诉讼法未予以列举的行政案件,即前述几种案件以外的行政案件。从权里标准看,其他一词意味着这些案件不限于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也可以包括其他任何合法权益,如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从行为标准来看,其他一词意味着这类案件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是引起行政争议的任何公共行政活动,例如行政立法、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这类案件有:
1、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起诉。
2、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的案件。行政机关在对具有相互竞争的公民实施行政许可时,他方公民认为自己具有同等或者更的条件却未能取得成功的,可以以其公平竞争权收到侵害提起行政诉讼。
3、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4、反倾销行政案件。
5、反补贴行政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包括(一)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 (二)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 (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四)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注意:
(1)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2)适用中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立法机关在法定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国际贸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国际贸易的部门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国际贸易的地方政府规章。
国际条约优先: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其中有一种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应当选择与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同等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适用对等原则。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参照该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