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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讲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1月2日
导读: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涉及三个因素:基本权利保护和人权保障;职能分工体制;司法政策。
  【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对外国家行为是指经国防部、外交部等中央国家机关在国际事务中代表整个国家行使国际法权利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国防外交行为。与一般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

 

  国家行为 一般行政行为
名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 特定行政机关名义
相对一方 另一个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 特定的公民、法人护着其他组织
客体 国际关系事项 国内具体行政事务
依据 宪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对内意义上的国家行为主要包括为了防止民族分裂,抢救巨大自然灾害等而采取的宣布总动员,戒严和其他措施。

  【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具体包括: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城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各类决定的统称。除奖惩、任免决定外,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还包括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培训、考核、离退休、工资、休假等方面的决定。没有列入范围的原因是,这类行为依据高度经验性的判断,不涉及公民的基本权益。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作出最终裁决。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1、主体只能是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并且通常由其内部专门负责刑事侦查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实施。

  2、时间。必须在刑事立案之后在侦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在刑事立案之前实施的行为一般应认为是行政行为。

  3、依据。必须在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范围之内。刑法授权不等于行政诉讼法授权,刑法规定“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政府的收容教养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行为,公民不服可以起诉。

  4、对象,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等对象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对与行为无关的公民采取强制措施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公民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

  1、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劝导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没有公权力的属性,没有可诉性。但是行政机关借调解之名,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作出具有强制性的决定或者行政机关为了实施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实施了行政行为例如采取了强制措施。公民可以针对强制性决定和强制措施起诉。

  2、仲裁是法定机构以中立身份按照法定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行为。目前主要是劳动争议仲裁。已经纳入民事诉讼法范畴。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是,通过利益引诱、反复说服教育甚至威胁等方式强迫行政相对人服从的这种行政指导实际上是行政行为公民可以起诉。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是指以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条件是当事人对原行者果农行为不服而提出了申诉,是指当事人在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和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诉。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实施的各种准备行为。实际影响是指应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发生了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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