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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讲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1月2日
导读: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涉及三个因素:基本权利保护和人权保障;职能分工体制;司法政策。
  【反倾销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二)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

  (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

  与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与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不如实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不如实提供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能够获得的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可以认定为证据充分。

  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三)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反补贴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二)有关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

  (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以及承诺的复审决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

  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与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在反补贴行政调查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不如实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在反补贴行政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不如实提供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能够获得的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可以认定为证据充分。

  人民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三)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不予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赊购那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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