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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讲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1月2日
导读: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涉及三个因素:基本权利保护和人权保障;职能分工体制;司法政策。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含义和确立方式】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涉及三个因素:基本权利保护和人权保障;职能分工体制;司法政策。

  确立方式:概括式,对受案范围作原则行。概括性的规定。优点是简单、全面、灵活,缺点是具体解释困难。列举式,由法律逐一列举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或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或两者同时列举。优点是具体、细致、易于掌握,缺点是机械、有时难以列举全面。混合式,两种方式混合使用,以相互取长补短,但是存在衔接难题。

  我国确立方式属于混合式,但是有自己的特点: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肯定式定与排除式规定相结合;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和单行法规的个别规定相结合。法定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一、行为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原则上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受理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有关公务员任免、奖惩等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不受理;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受理;对国家行为、行政指导、法定最终裁决行为、刑事诉讼行为等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事实行为、公务员管理行为、法定最终裁行为,不属于一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在特定条件下,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权利标准

  1、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法上的人身权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了包括宪法规定的人身权、民法规定的人身权以外,还包括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的人身权。如公务员的人身保障权。财产权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具体来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经营自主权和物质帮助权。

  2、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权利标准。包括人身权、财产权、政治全和社会权。政治权是指公民的参政议政权具体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批评、控告和检举权。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权,社会权是指公民为了谋求个人发展而要求国家提供各种社会保障的权利具体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文化发展权等,就权利标准而言,行政复议法的保护范围明显闭行政诉讼法宽。

  【应予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惩戒。1、人身罚,以公民人身权的限制或者剥夺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和行政拘留。2、财产罚。即以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财产权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包括:A罚款。注意区分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罚款予行政处罚的罚款的区别。“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其中“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虽然也适用了罚款一词,但是属于执行罚而不是行政处罚。B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资格罚。即以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为内容的行政处罚。主要形式是小小或者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凡是行政机关颁发的具有许可性质的文书都应当视为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范畴。4、行为罚。即责令公民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两种方式实施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直接适用强制力限制公民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措施。包括

  1.对人身的行政强制。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2、对行为的行政强制,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特定的作为、不作为或者容忍的义务。

  3、对物品的强制,针对特定的物品。

  4、对场所的强制,通常是对有关场所的强制进入、检查或者搜查。

  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
客体不同 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事实状态 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形式不同 扣押、查封、冻结、拆除违章建筑、扣留、盘问、强制搬出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拘留
程序不同 特别法规定的不同程序 行政处罚法的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简易程序
次数不同 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对同一个违法状态,行政机关可以反复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直到违法状态消除为止。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法主要表现为:超越职权采取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妥善包管被扣押的财产;对象错误,是指对案外人采取强制措施;不遵守法定的期限。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法律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经营自主权的主体,主要是各种企业和经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在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时,也享有经营自主权。如个体经营户、承包经营户。

  经营自主权是指个人或者企业依法对自身的机构、人员、财产、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等各方面事务自主经营管理的权利。包括: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机构设置、人事管理和劳动用工自主权;生产经营决策权和投资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联营、兼并权;拒绝摊派权等。

  【行政许可案件】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是否解除法律的一般禁止,并且允许其从事某种行为享有某种权利或者资格的行政行为。包括认可;注册、等级;证明;批准。行政许可案件的形成条件是:

  1、颁发有关证照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从法定程序上讲必须是公民先提出申请。

  2、行政机关对公民要求颁发有关证照的申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拒绝是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申请明示不予同意或者不予办理。不予答复是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申请,不理睬,推诿或者故意拖延不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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