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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直接使用强制力限制公民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措施,包括:
1.对人身的行政强制。主要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如盘问、扣留、滞留等。
2.对行为的行政强制。针对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特定的作为、不作为或者容忍的义务。例如,在行政机关强制搬迁过程中相邻人有容忍的义务或者避让的作为义务。
3.对物品的行政强制。针对的是特定的物品,如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涉嫌违法行为的报表账册或者财物。
4.对场所的行政强制。通常是对有关场所的强制进入、检查或者搜查。
在把握行政强制时需要注意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客体不同。行政强制的客体主要是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事实状态,如暴乱、瘟疫、危房等。行政处罚的客体是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2.形式不同。行政处罚表现为限制或者剥夺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拘留等。而行政强制通常分为人身强制、物品强制和场所强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扣押、查封、冻结、拆除违章建筑、强制搬出、扣留、盘问等。
3.程序不同。行政处罚统一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简易程序。
而行政强制适用特别法规定的不同程序。
4.次数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而对同一个违法状态,行政机关可以反复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直到违法状态消除为止。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法主要表现为:
1.超越职权采取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不享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行政职权,而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2.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强制措施。
3.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对扣押财产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或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易腐坏易变质不宜长期存放的物品,应变卖而保存价款。
4.对象错误。是指行政机关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例如,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是违法人的财产或虽是违法人的财产但不是用于违法活动的财产,即构成强制措施对象的错误。
5.不遵守法定的期限。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行政机关超越法定期限采取强制措施,造成财产损失、损坏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