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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许可案件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是否解除法律的一般禁止,并且允许其从事某种行为享有某种权利或者资格的行政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认定行政许可的标准是内在特征而不是名称。行政许可涉及公安、卫生、土地、城建、取用水、开采矿等各行各业,立法分散,名称不统一,如登记、批准、同意、执照、许可、检验、准许、特许、注册、备案、审核、鉴定等。因此,在认定行政机关的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时,应当着眼于内容和内在的特征,而不是名称。
1.认可。认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已经具备的地位、身份、条件、能力或者水平的肯定,属于行政确认的范畴。
2.登记。登记是行政机关要求公民对其有关情况向行政机关申报,予以书面记录备查。
3.证明。证明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的真实性或者合法性的肯定或者否定,本身属于行政确认的范畴。
4.批准。批准的性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对公民申请的批准,属于行政许可的一种。如果需要由多个行政机关批准才能决定颁发行政许可,这种批准可能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也可能是外部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案件形成的条件是:
1.颁发有关证照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从法定程序上讲,必须是公民先提出申请。
2.行政机关对公民要求颁发有关证照的申请拒绝或不予答复。拒绝是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申请明示不予同意或不予办理。不予答复是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申请不理睬、推诿或无故拖延不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