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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抚恤金案件
抚恤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抚恤金是指法律规定对某些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遗属,为抚慰和保障其生活而发放的专项费用,包括伤残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伤残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革命残废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及其他人员,遗属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牺牲人员或其他死亡人员的遗属。广义的抚恤金是指国家对公民发放的社会福利保障费用,除了狭义的抚恤金之外,还包括福利金、救济金等。这是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本意。
抚恤金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具有特定性。原告只能是享受抚恤金等的公民个人,被告只能是依法具有发放抚恤金等专项职责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为通常表现为:(1)不按法定标准发放抚恤金;(2)扣减抚恤金;(3)不按期限发放抚恤金。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列举情形,“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与其他情形存在交叉。所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主要是指“三乱”,即“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其中,“乱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形,“乱摊派”和“乱收费”属于行政征收案件。
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公民履行的义务可能是财产义务,也可能是行为义务。主要情形是:
1.法律、法规没有设定义务,但行政机关要求公民履行义务。
2.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履行义务,如收费不出具法定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