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婚姻法解释(二)》第6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在我国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的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一)撤销婚姻的事由
撤销婚姻的原因是一方或双方受胁迫。
《婚姻法解释(一)》第10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因受胁迫而同意结婚,是意思表示的重大瑕疵,严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但受胁迫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与对方建立了感情,不追究其责任,放弃撤销该婚姻的请求权,法律是许可的,有关部门并不主动撤销其婚姻。
在外国结婚法中,违反当事人意愿的情形,除胁迫外,还包括因受欺诈、因重大误解,甚至因一方酒精中毒而缔结的婚姻。显然,我国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涉及的面较窄。
(二)撤销婚姻的程序
在我国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专属于受胁迫一方当事人本人,其他人无权要求撤消该婚姻。因为涉及当事人主观意愿的行为,只能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其他人无法代其作出判断。
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婚姻法》第11条:“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均采有追溯力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一)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解释(一)》第14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