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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亲属法讲义(5)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4日

(二)财产关系方面

1、对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15条:“被宣告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16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6条:“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2、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相互之间无扶养义务。

3、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相互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

(三)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对于在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期间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父母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后,有关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问题均要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

五、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根据国内婚姻法学界的通说,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各国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1、承认事实婚姻效力

即法律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效力。其依据是:婚姻应重事实轻形式,以有利于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夫妻关系的稳定。英国的普通法婚即属此类。立法例:当代英国法和美国14个州原则上承认普通法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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