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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亲属法讲义(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4日

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分为三类:

(1)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是确定婚姻家庭关系主体的权利的。如“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或应该做什么的规范,是一种积极义务性规范。婚姻法的大部分规范属于命令性规范。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不得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规范,也是规定人们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规范,也可称为消极义务性规范。如“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为广义婚姻法。

(1) 不同的调整对象是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作为广义婚姻法,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及解除的效力),也调整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2) 婚姻法所调整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

3、我国婚姻法是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总和,为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除《婚姻法》之外,在许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都有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的渊源主要有:

(1) 宪法和法律。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全部婚姻家庭立法的根据和必须遵循的原则。其他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2)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订的有关规章。主要包括:民政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

(3) 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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