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一)婚姻法的名称及形式
涉及婚姻家庭法的名称主要有四种: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和亲属法。尽管名称各异,但实质上,它们的调整范围都是一致的。亲属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称谓,是指归置于民法典中的亲属编。
我国婚姻法学界在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修订时的三种观点:(1)回归民法。即把婚姻法列为民法的一编,更名为“亲属编”。(2)保持独立地位。婚姻法不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而独立存在,名称可改为婚姻家庭法。(3)基本维持现状。名称不变。
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原因:(1)自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至今,婚姻法的名称已深入人心;(2)此次婚姻法的修订仅仅是阶段性、过渡性的成果,名称不宜改变。
但从学理研究上来看,称之为“亲属法”更为合适。原因:(1)保持学术上的前瞻性;(2)符合我国目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现状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制传统。
(二)广义婚姻法与狭义婚姻法(根据调整对象范围的不同所做的划分)
1、广义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婚姻与家庭关系具有密不可分的必然的联系,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产生的基础,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
广义婚姻法所调整的内容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解除,以及婚姻的效力、父母子女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等内容。
所谓亲属法、婚姻家庭法、家庭法都是广义的婚姻法。我国的婚姻法也是广义婚姻法。
2、狭义婚姻法,专指调整婚姻关系即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婚姻关系是以男女两性关系为特征的,家庭关系是以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为特征的。
狭义婚姻法调整的内容仅指婚姻的成立、婚姻的解除以及婚姻的效力。
立法例:美国统一结婚法。
(三)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根据编制方法的不同所做的划分)
1、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专指以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等名称命名的法律或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部分。
2、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则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以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规定为限,还散见于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例如民法、刑法、户籍法、国籍法、劳动法、诉讼法中都有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四)我国婚姻法的概念
所谓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含义如下:
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实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