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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亲属法讲义(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4日

小结:我国婚姻法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主干,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规范体系。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性质

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既有法定近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又有法定近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其中,身份关系居于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身份关系的建立为前提条件。

2、婚姻家庭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这种身份关系只能建立在一定的法律事实之上,如因人的出生、结婚、收养而形成的亲子身份、配偶身份、祖孙身份、姻亲身份等。

3、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亲属身份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亲属身份关系的,它随着相应的身份关系发生或终止,其内容也反应了相应的身份关系的要求。如夫妻在财产方面所具有的相互扶养、相互继承、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当配偶身份解除时,这些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一并解除。

4、这种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一经法律所确认,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婚姻家庭法不仅对亲属身份的形成、变更、消灭制定相应的确认性规范,而且对这种被确认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相应的人身上的权利义务加以调整和约束,从而使这种自然的、伦理上的身份关系具有严格的法律属性。

5、(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规范中的人身关系)如著作权和发明权中的人身权,是基于著作人、发明人的创造性活动而产生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等是基于个人的人格而享有的,他们与亲属身份无关。而亲属间的人身关系则是以主体之间的特定身份为必要前提的。

三、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由亲属身份关系向亲属财产关系倾斜

四、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二)内容具有显明的伦理性

(婚姻家庭法是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

(三)法律规范以强行性规范为主

强行性规范是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的对称,包括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法律关系发生和终止的要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定型的而不是选择的。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是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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