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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考前预测试题(含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1年9月16日
导读: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考前预测试题,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含参考答案及解析。
  2011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预测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考点]交付的方式
  [答案及解析]B。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转移。交付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2)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动产所有权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一种方式。(3)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4)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本题中,A项属于占有改定,B项属于简易交付,C项属于指示交付,D项甲虽依乙的指示将标的物交与丙,但甲实为乙的履行辅助人,仍为现实交付。
  2.[考点]所有权保留
  [答案及解析]D。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意达成时,甲公司已经占有该套设备,依据《合同法》第l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A项正确。依据该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B项正确。依据该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项正确。《合同法》并未规定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按照意思自治原则,D项错误,当选。
  3.[考点]合同的成立
  [答案及解析]D。合同成立的时间为2月25日,成立地点为接受货物地。商场2月19日发送的传真变更了标的数量,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承诺,成立新的要约;鞋厂于2月2313发送400双鞋,说明接受了新要约,鞋厂发送时,作出承诺。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10条第l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题中商场于2月25日收货并付款,属于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此时合同成立,故D项正确。
  4.[考点]合同的无效
  [答案及解析]C。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依该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依该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虽然,题中的合同符合上述无效合同的条件,又符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且撤销权在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的情况下消灭。但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变更或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的无效是确定的、自始的、绝对的无效,只要某一合同具有无效事由,则确定的、绝对的、自始无效。故本题答案为C项。
  5.[考点]承揽合同
  [答案及解析]C。依《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依该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承揽人的留置权,并不以材料由定作人提供还是承揽人提供来区分,只要当事人没有相反规定,承揽人在相应条件下均享有留置权。依该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知,承揽人并不享有对承揽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故本题C项正确。
  6.[考点]著作权人死亡后的著作权归属及保护
  [答案及解析]C。依《著作权法》第l9条第l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可知,只有财产权利可以转移,人身权利不能转移给继承人,故B项错误。
  依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故A项错误。依第21条第l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故D项错误。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在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因此,C项正确。
  7.[考点]合理使用
  [答案及解析]D。依《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可知,只有选项D符合题意。
  8.[考点]专利权的优先权
  [答案及解析]C。依《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授权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A项中,尽管王某申请在先,但与张某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享有专利申请权。
  依《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且我国和法国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据此,C项正确,B项错误。
  依《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可知,张某的发明并没有丧失新颖性,D项错误。
  9.[考点]商标专用权归属纠纷
  [答案及解析]B。依《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题目中没有指出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只是著名商标而已,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该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D项错误。依《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C项错误。
  10.[考点]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答案及解析]D。《婚姻法》第11条规定了婚姻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唯一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法解释(一)》第l0条第l款进一步补充:“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故A、B、C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受胁迫婚姻,不能撤销。D项则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当选。
  11.[考点]宣告死亡
  [答案及解析]A。宣告死亡除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外,必须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以及失踪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人。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本题中,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4年,但其妻只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而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而甲所在单位与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单位只是普通的债权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位在后,在甲的妻子不申请宣告甲死亡的情况下,其单位不具有申请人的资格,故人民法院只能判决离婚,不应判决宣告死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12.[考点]共有关系
  [答案及解析]A。依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故A项正确。
  13.[考点]不安抗辩权
  [答案及解析]B。通能百货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构成表见代表,合同有效。有效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下,按照《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但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14.[考点]预告登记
  [答案及解析]B。本题中甲与房地产公司就该套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故银行未经甲同意不能取得对该套房屋的抵押权,银行既然不存在对该套房屋的抵押权,也就不存在甲的权利优于银行抵押权的问题。本题正确选项为B。
  15.[考点]物权与债权的效力
  [答案及解析]C。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的实现顺序处于同一顺序。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存在时,物权的实现优先于债权。甲、丁之间的抵押合法有效。因此选项A、B、D正确,C项错误,当选。
  16.[考点]可以抵押的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
  [答案及解析]C。依《物权法》第l8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l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可知,A、B、D三项中的财产都禁止用于抵押,唯独C项可以。
  17.[考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质押
  [答案及解析]D。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设定权利质押。但是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质押要符合特别规定。依《物权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于本题中质权没有登记,故质权未生效,恒祥皮具厂完全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合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故许可合同有效。而质押合同的效力不受登记与否的影响。本题答案为D。
  18.[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及解析]A。依《物权法》第l37条第2款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A项正确。该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B项错误,该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自动续期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故C项错误。该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故D项错误。
  19.[考点]保证债权
  [答案及解析]D。《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问,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
  《担保法》第l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B项错误。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又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故C项中,杨某与柳某只是书面通知了郑某,而郑某并未作出书面同意,因此,郑某仍对3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对增加的5万元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C项说法错误。《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故D项正确。
  20.[考点]定金
  [答案及解析]D。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依《担保法解释》第ll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讧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定金条款的40万元部分有效,而甲已供应一半数量的货物,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部分为40万元的一半。剩余的30万元也应返还。所以本题选D项。
  21.[考点]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答案及解析]D。根据《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对情节严重进行了界定,即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刘建虽有篡改遗嘱的行为,但不构成情节严重,并不丧失继承权。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继承法》第7条规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因为其他原因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本案中刘钊杀害刘立的行为是因见父亲被害,出于义愤打死了刘立,因此,不丧失继承权。所以,选项B也是正确的。因刘立有故意杀害刘某的行为,根据《继承法》第7条第(1)项,刘立丧失继承权。遗嘱中原由他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的遗产由刘建与刘钊共同继承。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依题意,D项当选。
  22.[考点]医疗损害责任
  [答案及解析]C。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负有说明、告知与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同意的义务,但该义务在第56条规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免除。本题中杨林代病人家属签字和江林枫医生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是C。
  23.[考点]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
  [答案及解析]D。由于丙正常行驶,甲的狗突然窜至马路中央被撞死,属于意外事件,丙没有过错,因此对于甲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故选项A、C错误。丙搭乘丁是好意施惠的行为,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客运合同的意思表示,丁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丁不能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丙允许丁免费搭乘,只需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本题中丙对丁的损害没有任何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甲作为动物饲养人,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甲对丁的损害承担责任,故选项D正确。
  24.[考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及解析]C。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C项中小说家将他人隐私用于小说创作,而小说本身是虚构的事实,且已经隐去死者姓名,社会公众不能推知是死者戊,故不存在侵权行为。A、B、D项中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5.[考点]股东的出资条件
  [答案及解析]B。《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根据本条第1款可知,乙的出资是产品配方,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产,所以乙的出资不违法,故A项错误。根据本条3第款规定可知,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万元,由此可知,丙的出资最多只能是23万元,故B项正确。《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2年内缴足。可知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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