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动产的风险负担
例: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乙交付了房款,甲将钥匙给乙,乙家搬进,但未变更产权登记。三个月后,一天晚上房屋雷击起火。谁来承担风险?法律无明文规定,理论上有争议。
3.注意:风险负担以交付来转移,仅仅适用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例:甲将汽车借与乙使用,在乙使用第二天,汽车遭雷击起火,风险是否由乙承担?不由乙承担,而由所有权人甲承担。
(三)孽息的归属
1.第163条:以交付为准。
例:甲6月1日将牛交付给乙,乙6个月后才交付完所有价金,12月1日才转移所有权,9月1日母牛生了一头小牛犊,该小牛犊归乙所有。
2.孽息的所有权按交付来转移,仅仅适用于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例:甲将牛借给乙使用,在乙使用了第二天,该牛生下了一头小牛犊,该年犊归甲所有。
(四)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1.出卖人的义务、责任:
(1)第150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①甲出卖东西给乙,甲应向乙保证自己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②如果甲卖给乙的东西有权利瑕疵,应告知乙。
如果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153—155条: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甲方卖东西给乙,应保证质量合格;如果甲卖的东西不合格,甲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义务
(1)付款
(2)第158条:验货义务
买受人应在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期间内验货;如果未约定验货期间的,应在合理期限内验货;如果合同期间不易推定,最长应在2年内验货。但是,产品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买受人乙没有检货,或者买受人乙已经验货也发现问题了但未通知出卖人甲,其后果是:视为甲履行合格。
(五)部分履行、提前履行
见第164、165条。
(六)特别买卖
1.分批交货:第166条。
①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②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物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③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应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2.分期付款:第167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拖欠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以上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