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租人的权利
1.买卖不破租赁:
见第229条。例:甲已将标的物出租给乙,租期5年。在租赁期间内,甲将租赁货物出卖给第三人丙。如果甲乙间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对丙有无约束力?
对丙有约束力。这里发生了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丙成为出租人,乙以后将租金交给丙。
2.优先购买权
1)优先权的行使必须是同等条件
2)优先权不适用于拍卖
3)我国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①《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和《民法通则意见》第92条规定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时,以共有人为先。因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源于所有权——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源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
4)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房屋的租赁合同,见第230条;
而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于一切的租赁合同,见第229条。
5)出租人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的通知义务
①《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提前三个月,《合同法》实际改变了这个规定
②《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与承租人一起居住的家人的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见第234条。
例:一家五口人,甲、乙、丙、丁、戊,甲作为一家之长出面以自己的名义与A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来甲死去,甲的家人有要求继续居住的权利。
三、租赁合同的解除
重点:任意解除权
(一)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除的解除权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1.
1)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2)出租人也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
1)第215条:期限超过六个月且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六个月后视为不定期租赁
2)第232条:明确没有订立期限的
3)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凭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二种融资租赁合同
一、概念及性质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已考过两次
(一)性质
多务、有偿、要式、诺成
(二)概念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是买卖关系,在买卖关系中,承租人是第三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是租赁关系;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无直接的合同关系。
二、承租人作为第三人的特殊权利
1.承租人有直接受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