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承揽人的留置权
第二种、建设工程合同
1.第272条
1)例:甲是发包方,即业主;乙是建筑公司,即承包方;甲乙之间可签订总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装修、绿化等项目
甲也可分别将这些项目交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2)禁止行为:
①禁止肢解发包
②禁止总承包人肢解分包
③禁止转包
④禁止再分包
⑤禁止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
3)例:甲将某工程总承包给乙,乙分包给丁,丁若完成得不合格,乙和丁向甲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未接受合同相对性原则。
2.第286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1)这是法定优先权。体现在承包人可留置该建筑工程并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拍卖。
(第1盘2B面结束)
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3)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商品房购买人的所有权
4)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优先于已支付大部分或全部购房款的购买人的所有权
运输合同
一、一般规定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义务
1.强制承诺义务: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安全运输义务 见290条
3.按通常路线运输的义务 见第291条
二、客运合同
1.合同成立时间:
交付客票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第299条、第300条,有利于旅客的条款
3.承运人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适用于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4.归责原则:
(1)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运人承担无过错原则,但有些情况可免责;
(2)对托运的物品,也适用无过错责任,但负责条件较多;
(3)自带物品,适用过错责任。
例:一妇女将工资装入钱包,后坐公交车到郊区去,公交车上乘客很少,中间上了一个扒手。该扒手去划该妇女的钱包,被发现。于是二人发生撕打。扒手将该妇女撂倒在地,使她摔伤,把包抢走并跳车逃跑了,该妇女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诉讼请求有三:第一,精神损害赔偿若干元;第二,医疗费若干元;第三,被抢的包。法院支持了第二个诉讼请求,驳回了其他两个诉讼请求。
三、货运公司:第308、311、314条
1.托运人的一项特别权利:任意变更解除权。
2.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有五种情况可免责。
例:甲乙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由甲负责运货,委托丙运输。如果丙在运输过程中因丙的过错而导致损毁,则由谁来赔偿。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货物损毁,则丙免责。其中,运费的损失,由承运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