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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商经难点解析(3)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9日

拆出资金仅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三)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管理

1、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贷款,原则上应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即担保贷款,但是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就是所谓的信用贷款。

但例外情况是,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关系人的范围: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2、投资业务

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上述限制是指在我国境内,而在我国境外商业银行能否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本法并没有限制。此外,法律禁止的是商业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而银行之间投资并没有限制,由此可见,商业银行之间是可以相互投资的。

四、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八章列举了许多项商业银行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其中有些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查处,有些行为由中国银监会负责查处,很容易混淆,而2004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21题正好在这一点进行了命题,所以考生一定要搞清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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