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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商经难点解析(3)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9日

(一)银监会负责查处的行为

1、损害客户的情形

⑴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⑵ 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⑶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2、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3、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4、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5、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6、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7、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8、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9、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10、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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